一日,昭惠顯聖二郎真君端坐於真君神殿之上,正在審查新發布的《反侵害智慧財產權法案》
二郎真君看了之後嘆了口氣,道:「現今絡文學,實體文學,反/盜/版力度仍舊不夠啊。大多數作者權益受損,嚴重影響創作激情,必須得採用更嚴厲的措施。」
三公主端茶笑盈盈進來,一見他又拿著這法條苦思,不由得沉下臉來。
「怎麼又看這個了,不過是一些小偷偷取別人勞動成果看罷了,處理也是易事,何必讓你這司法天神如此操勞?」
楊戩拉過寸心的手,笑道:「問題是,這些小偷數目眾多,有些隱匿在絡之後,恣意妄為,逃避法律的懲罰,我這司法天神也暫時拿他們沒辦法。」
寸心怒道:「天理昭昭,報應不爽,不是不到,時候未到,何必著急。再說,這事也不急,不過是些許小事。」
楊戩無奈點點頭道:「這可不是小事,也很急。你是不明白盜/版的危害。這樣吧,我給你講個故事吧。在遙遠的西方,有這麼一個人,他擁有一隻聽話的駱駝,他想知道她那個駱駝到底能承載多少稻草。然後,他開始往駱駝身上放稻草,他把所有的稻草都放了上去,剩下了最後的一根稻草。駱駝依然站在那裡一動不動。主人便把最後一根稻草隨便的扔到了駱駝身上。結果,駱駝被這最後一根稻草壓死了。」
「盜/版是這樣,一章一章,一本一本,不過是如一根稻草一般的重量,可這般長期累積下去,可以壓死一個小說作者。試想,他們耗費幾個小時,十幾小時甚至幾十天,幾年的勞動成果,飛快地被盜走,收入下降,許多全職作者可能無法保障養家餬口,誰會不心傷,誰會不難過。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小說創作者如果付出一直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他們也會灰心難過,影響創作心情,甚至停止寫作。」
寸心瞪大雙眼,驚訝道:「哪有那麼嚴重,我才不相信。」
楊戩微微一笑,對寸心道:「因盜/版而停止封筆的作者,不少了。因防盜而心力交瘁,最後乾脆直接放棄,人生不止有一種選擇,別人為何不能選擇舒適一點的人生道路呢?你看看這條新聞,這是摘自中華新聞社的新聞。」
寸心接過文件,打開一看:
中新社上海二月二十九日電:據上海《勞動報》報道:,在各地陸續發現了以「千禧日記」為題的非法出版物之後,作家余秋雨日前發表聲明宣布:「面對如此神通廣大的盜版集團,我只能停止寫作。」
余秋雨作為特邀嘉賓,參與了香港鳳凰衛視組織的大型跨國採訪報道活動--「千禧之旅」的全部過程,鳳凰站以「秋雨日記」為題,連載了他在「千禧之旅」活動期間所著新作,該新作已由余秋雨先生正式授權作家出版社出版。偽本《千禧日記》封面右上角有「千禧之行-從奧林匹克到萬里長城」字樣,在彩色插頁中注有「版權所有:鳳凰衛視有限公司」字樣,印刷粗糙,錯字連篇。
余秋雨說,由於查處盜版大多按印數處罰,所以盜版集團總是把印數標得很小,這次在偽本《千禧日記》上公然表明第一次印刷五十萬冊,是他們活動方式升級的一個信號。每本售價二十餘元,說明僅僅這一本,非法收入在一千萬元以上。
余秋雨還在聲明中說,我們這次在國外,冒著生命危險穿越了許多被土匪、毒販、*武裝控制的危險地段,幸未遭受重大意外,沒想到一回來遭到如此嚴重的搶劫。
二月二十七日,余秋雨夫人馬蘭向媒體證實,因為盜版的問題,余秋雨已決意封筆。馬蘭稱,封筆只是余秋雨自己作出的一種人生選擇。他對於選擇有一種快速斬斷的個性,對於自己的人生設計,他很冷靜,很清醒。
寸心蹙眉道:「他是因為被盜這麼多錢,才封筆,那些jj的絡小說作者,一千字不過三分錢,難道她們也為這三分心傷嗎?」
「千丈之堤,以螻蟻之**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熾焚。這講得又是一個故事,某一年,臨近黃河岸畔有一片村莊,為了防止黃患,農民們築起了巍峨的長堤。一天有個老農偶然發現螞蟻窩一下子猛增了許多。老農心想這些螞蟻窩究竟會不會影響長堤的安全呢?他要回村去報告,路上遇見了他的兒子。老農的兒子聽了不以為然說:偌堅固的長堤,還害怕幾隻小小螞蟻嗎?拉老農一起下田了,當天晚上風雨交加,黃河裡的水猛漲起來,咆哮的河水從螞蟻窩滲透出來,繼而噴射,終於堤決人淹。」
「三分雖少,累積起來,也是一筆收入,也可以支撐一個夢想,如果連這三分都沒有了,你讓作者,在怎樣的物質基礎上堅持下去呢?沒有人是天生該無私奉獻的,按勞分配,收入有回報,才是人間正理,世上也沒有總是白吃的午餐,用者付費,這也是人間正理。而那些,依靠盜取別人的小說來生存的人,這是偷竊,這是傷害,甚至是犯罪,我作為司法天神,當然要阻止這種行為。」
寸心萬分感慨道:「這確實是,你如今又做出什麼成果了呢?」
楊戩挑挑眉道:「夫人請看。」
國家版權局《關於加強絡文學作品版權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絡文學作品版權管理,進一步規範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絡傳播文學作品,以及為用戶通過信息絡傳播文學作品提供相關絡服務,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尊重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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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信息絡提供文學作品的絡服務商,應當依法履行傳播文學作品的版權審查和注意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傳播其文學作品。
四、通過信息絡提供文學作品的絡服務商,應當建立版權投訴機制,積極受理權利人投訴,及時依法處理權利人的合法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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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搜尋引擎、瀏覽器、論壇、盤、應用程序商店以及貼吧、微博、微信等服務的絡服務商,應當在其服務平台的顯著位置載明權利人通知、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權利人通知、投訴,並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投訴4小時內刪除侵權作品、斷開相關鏈接。
七、提供搜尋引擎、瀏覽器等服務的絡服務商,不得通過定向搜索或者鏈接,以及編輯、聚合等方式傳播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文學作品。
八、提供貼吧、論壇、應用程序商店等服務的絡服務商,應當審核並保存吧主、版主、應用程序開發者等的姓名、賬號、絡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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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盤服務商,應當遵守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盤服務版權秩序的通知》,主動屏蔽、刪除侵權文學作品,防止用戶上傳、存儲並分享侵權文學作品。
十一、國家版權局建立絡文學作品版權監管「黑白名單制度」,適時公布文學作品侵權盜版絡服務商「黑名單」、絡文學作品重點監管「白名單」。
十二、各級版權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絡文學作品版權執法監管力度,依法查處絡文學作品侵權盜版行為,保障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
016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010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83中文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