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奶爸 第1114章 1116.偶像的價值

    第章  偶像的價值

    法者鴆咬了咬牙,轉向凌峰:「這是為了向法庭證明我接下來想要確認的一個理論!所以懇請法庭給我一點時間!」

    凌峰看看法者鴆,再看看旁聽席上站著的蜜律,想了想後,默不作聲。

    法者鴆知道,這算是默許。當下他立刻開口笑道:「好了小丫頭!唱吧!」

    「我不唱!開什麼玩笑?我為什麼要唱這種東西!」

    蜜律瞪起眼睛,狠狠地啐了一口。

    不過法者鴆似乎並不生氣,而是繼續笑著說道:「那麼這樣,我下次帶你去姬公主的演唱會,我會想辦法搞到最前排的座位!你就唱一首《世上只有媽媽好》怎麼樣?就一句,一句!」

    蜜律似乎依然還是有些不太願意,但她看到法者鴆現在一臉懇切的表情,想了想後,終究還是想著幫他一把,這才算是開了口——

    「世~上只有媽~媽~好~」

    一句唱完,法者鴆十分滿意地點了點頭。而蜜律也是就此坐了下來。

    看完這整個場景,凌峰不由得皺起眉頭,似乎在思考。

    而對面的老律師則是一臉懵逼,搖搖頭說道:「這簡直就是在胡鬧啊。尊敬的法官,看來原告律師似乎並沒有打算認真進行這次的庭審。」

    只可惜,對於老律師的話凌峰卻並沒有聽進去,而是轉過頭,看著法者鴆這邊。

    法者鴆嘴角翹起,露出一個冷笑,說道:「正如同我剛才所演示的那樣。任何人都有決定是否唱歌,以及決定在哪裡唱歌的權利。只要這些權利不要妨礙到他人的合法行為就行。如果我強行要求我女兒在法庭上唱歌,她不肯,如果這個時候我說我這個女兒是個小蠢貨相信沒有人會同意我。」

    「但是相反!如果我給與其報酬,『買』下她的歌聲,並且要求她在我指定的時間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唱歌,那麼,是否唱歌就已經不再是這個小丫頭的『權利』,而是接受了我的報酬後所應該履行的一種『義務』。」

    凌峰抬起手捏著自己的嘴,似乎在不斷思考。


    法者鴆也是在這個時候趁熱打鐵地說道:「的確!戀愛與婚姻自由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要知道,被告人的身份並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在他的身份上還有一個名為『偶像明星』的身份屬性!」

    「這個世界上藝人的存在方式有很多種。在這其中,有一種藝人的存在方式被稱之為『偶像』。」

    「這種藝人並不是以其自身的演技,歌唱水準,舞台掌控能力等等硬實力來達到受歡迎的程度。而是以是否漂亮,帥氣,優雅等等可以滿足粉絲們的性幻想為目標來進行賺錢工藝的。」

    「這種偶像並不需要他有多麼卓越的演技,唱歌多麼多麼好聽。甚至說他們的演技一般,歌唱水準一般恰恰好是一種『剛需』!在其出道之後粉絲們可以通過關注這名偶像,看著他一路的成長曆程,看著他從原本的蹩腳到後來一步步地成長為一線偶像所帶來的那種『養成』模式所帶來的滿足感!這種感覺才是這個類型的藝人所存在的價值!」

    法者鴆雙手抬起,重重地拍向桌面,抬起頭,用一雙咄咄逼人的目光盯著對面的老律師,大聲說道——

    「在這種情況下,偶像派藝人的挑選標準自然是和一般的演職人員挑選程度不同。如果是針對男性目標群體的話,那麼這名女偶像一定要清純可人,可以不用太漂亮,但是一定要清純,一定要有一種『笨笨』的感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滿足男性目標群體對於這位女偶像的性幻想,將她想像成自己的女朋友,才會在這名女性偶像的經紀公司推出各種各種活動的時候自發地花錢來支持她,享受這種『她是我包養』的成就感!」

    「而同樣的,如果目標群體是女性群體,而且還是年輕的女性群體的話,那麼就需要一個帥氣,英俊,柔軟,同時偏向中性美,不能有太多陽剛之氣的男性來擔當。這樣的偶像能夠給與女性粉絲們一種男閨蜜的感覺,同樣也能夠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幻想這個男偶像就是自己的男朋友,每天壁咚自己來滿足心中的這種性方面的衝動!」

    「反對!這……這簡直就是胡說八道!」

    就在法者鴆在這邊慷慨激昂的時候,那邊的老律師終於忍受不了,開口喊了反對——

    「這實在是太荒謬了!什麼叫做不需要演技和唱歌能力的偶像?身為藝人,不就是因為有了這些能力之後才能夠成為演員的嗎?光憑一張臉怎麼可能紅的起來?這簡直就是荒謬!而且,你竟然說性幻想?對藝人有性幻想?開玩笑!簡直就是開玩笑!!」

    法者鴆雙手叉腰,嘿嘿一聲冷笑,說道:「我說老前輩,你可能真的是太古板了吧。要知道現在可是小鮮肉小鮮花當道的時代,想要看演技的話可以去看話劇,想要聽唱歌技巧的話可以去聽專業的排行榜。但是現在早就過了那種一定要有一技之長才能夠紅的年代了。」

    砰——!

    他單手拍向桌面,伸出手指穩穩地指向對面的老律師:「沒有錯!所有的偶像都是為了實現粉絲的性幻想而存在的!就是為了滿足男性和女性對於這個偶像的虛妄的幻想,所以壓根就不需要任何的演技和歌唱技巧,只要長得帥,長得漂亮,會凹造型就行了!」

    「尊敬的法官先生,現在請讓我們回來看看本案的關鍵問題!」

    法者鴆拍著桌子,將手中的合同書舉起來,大聲說道——

    「作為一個偶像藝人,我的委託公司和其簽約的時候立下了這一條『不准戀愛』的規定。這條規定看似是侵犯了這個偶像藝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實際上,這是為了要讓這個偶像藝人『保值』的一項措施!」

    「一個沒有戀愛對象的偶像才能夠稱得上是增值的,但是如果這個偶像一旦有了女朋友,或是一旦要結婚了,那麼他的『清純』價值就會瞬間在粉絲們的心中一落千丈!」手機用戶請瀏覽閱讀,更優質的閱讀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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