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讓你開出租,沒讓你千里追兇! 第五百八十七章 罪名不成立

    最終,他躲進了一個廢棄的穀物倉庫,聯邦警察為了順利逮捕他,於是採取了火燒倉庫的方法逼他出來,很遺憾的是,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了傷亡的情況。

    可是不幸之中的大幸是,被告終於忍受不了毒煙的瀰漫開來,朝外面跑出來,結果就被當場逮捕。當時我們的聯邦警察在他身上搜出一支短38的左輪手槍。

    而事後經過化驗證實,在林肯的頭顱里找到造成撕裂的子彈的型號證實是來自被告身上的那支槍,彈道與軌道都是吻合的,所以得出結論,用來殺死林肯的手槍在被告的身上被找到。

    而被告更是無法合理地解釋槍的來源,我們也在槍的上面只是找到了屬於被告的指紋,那就更加證明,被告是曾經開過槍,而這種武器械的設計十分特別,只能裝上一發子彈,一支槍只能開一次。

    所有的證據都明顯地指出,開槍的人就是被告!被告因為政法立場的問題對死者產生了非常恐怖的怨恨,他要消滅死者,消滅屬於黑人的平等權利。

    這根本就是一宗極其複雜,牽扯到政法問題的暗殺行動!案件中的一位證人更是在出庭作證之前就已經被炸彈炸死。證人被殺在司法制度中是非常惡劣的現象,雖然我們目前還沒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

    但是,被告的刺殺行動正在嚴重地挑釁著法律的制度,挑戰著法庭的原則,林肯是一個追求

    極致公平、公正與自由的律師,他利用法律作為武器捍衛了底層人士的平等權利,對不平等制度表達了不滿意的心聲,他從來不曾放棄過鬥爭,他屢戰屢敗,越挫越強。

    最後用自己的全部力量換來了一個相對和平的條約。可能是因為這樣,他無意中觸碰到某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變了過去不變的秩序,有人仇恨他,有人怨恨他,因此對他痛下殺手。

    律師在一個法治的國家中是擁有非常崇高地位的職業,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對法律保持著良好的信心與態度。

    如今律師伸張正義被公然刺殺,如果我們姑息了這種現象,以後就不再有人為這個不平等的世界發出抗議,法律精神就更是無從談起,法律秩序更有可能會崩潰。

    我們希望看到這種現象嗎?不!我們當然不可以;我們是否可以容忍有人刺殺律師呢?當然也不可以。我們應該怎麼辦?

    我們應該利用法律的武器制裁兇手,懲罰被告,肢解利益集團的野心,釋放正義的吶喊!在以上種種證據都客觀存在的大前提條件下,在這裡,我懇請法官閣下以及陪審團,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庭內十分安靜,他們一個個都只顧著傾聽,短時間還不能做出反應。

    奧斯法官敦促著:「辯方律師,你可以開始結案陳詞。」

    葉楓的反應明顯比較遲鈍,她首先看了一眼布斯,又看了一眼手

    里的文件。


    「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團,一宗謀殺的案件的殺人動機有著成千上萬的理由,我見過很多,其中因為政法謀殺的案件則是少之又少,我不是很明白,為什麼控方要以政法立場作為殺人動機進行陳述呢?

    每個人都有自由的政法傾向,哪管你是向左還是向右,向東還是向西,支持種族隔離還是反對種族隔離。這些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形態的特定標籤,只能表明你對某種政法制度有著狂熱的追求,但是這種追求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殺人動機呢?

    我相信你們心裡一定會有一個很明確的答案。控方指證我當事人的殺人動機根本就是無稽之談。仇視黑人就一定會憎恨死者?

    我可以很肯定地說一句,這個世界有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有種族歧視,難道說他們都有殺人動機?死者為黑人爭取了平等的地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無疑是英雄,因為黑人就不再是底層人士,他們有自己的自由選擇,有著平等的權利。

    但是我們就可以百分百肯定,所有的黑人都願意爭取平等的權利?會不會是有一部分人不思進取,甘願做社會底層而跑去

    當然,這裡是法庭,我們不可以作太多不太理想的主觀猜測。那麼我們可以來梳理所謂的殺人證據。控方指證我當事人槍殺死者的證據在哪裡?

    一位聯邦警察親眼目睹兇手離開現場,他全程保持著追捕的力度

    ,可是中間發生多次的衝撞,我們不能肯定他與兇手的視線究竟有沒有離開過,在中間這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混了進來呢?沒有人知道。

    直到警察們追到了廢棄的倉庫,使用縱火的方式逼所謂的兇手跑出來。這種愚蠢的方法簡直了,我們看到了什麼?

    我們看到了驚人的傷亡報告以及一位幸運的逃生者,但是很不幸的是,這位可憐的逃生者竟然被當成了兇手,還被抓了回來。

    通常這種類型的案件如果處於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是很難落案起訴,可是我們最終還是站在了法庭上,為什麼?

    不就是因為死的那個人是林肯律師,我們犧牲了一個英雄,所以才會特殊處理嘛。控方具備了那些準確無誤的證據?

    目擊證人,可是我們都知道證人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被告的臉龐,接觸最久的就是他的背面,這位證人甚至沒有親眼目睹我當事人開槍殺害死者,況且當日的歌劇院有著其他的出口,事情的可能性可就不止一個了。

    殺人動機就更加是荒謬絕倫,傾向於南方聯盟的人不代表具有殺害林肯的殺人動機。至於控方一直提及被炸死的證人,雖然沒有出庭作證,可是我們也無從得知究竟這位證人得知了哪些信息。

    綜上所述,這宗案件存在太多的疑點,我們無法一一解釋,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當事人曾經患過精神病,無法按照正常的邏

    輯去完成一個如此複雜,經過周詳部署的殺人計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我懇請陪審團判我的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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