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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邸》by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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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故事二譯文作者:佚名
三司使的級別在翰林學士之上。按舊時體制,三司使權使公事與三司使正官職任相同,所以「三司使權使公事」的結銜,「三司使」三字在「權使公事」之上。慶曆年間,葉道卿為三司使權使公事,執政官有欲壓制道卿的,因而在頒降任命他的敕書時,移「三司使」三字於「權」字之下而稱「權三司使」,遂使權三司使的立班在翰林學士之下,並且至今沿用為定例。後來曾有人奏論此事,雖然「權三司使」的結銜未變,而權三司使新任命,閤門使傳達皇帝聖旨,偶爾也有列其等級在翰林學士之上的,但不是固定的成例。。。
宗室子弟授予南班官銜,世人傳說是在王文正(旦)為宰相時開始提議的,事實不是這樣。按舊時制度,宗室子弟沒有升遷官階的法規,只有遇到很少舉行的盛大慶典,才普遍升遷一級。景祐年間,初次制定在南郊合祭天地時以□□、太宗、真宗一起配享的制度,宗室欲藉此大典禮請求推恩遷官,因而讓諸王宮教授刁約起草表章報告皇上。事後刁約拜見宰相王沂公(曾),沂公問日前宗室請求遷官的表章是誰起草的。刁約一時猜不透他的意思,就回答說不知道。回來後刁約想這事,怕事情被追查後會造成窘迫且將得罪,於是又到宰相府拜見沂公。沂公還像上次那樣問他,刁約更加恐慌,不敢再隱瞞,遂如實回答。沂公說:「沒有其他意思,只是喜歡這表章的文詞。」並再三給以表揚。然後又慢慢說道:「已得皇上旨意另行安排,隔幾天就會有政府的指令。」自此遂有宗室授予南班官的成例。皇帝的近親從開始除授位次低的將軍,凡經七次升遷,即升至節度使,於是成為固定的制度。宗室諸人用上千匹細絹答謝刁約,刁約推辭不敢接受。我和刁約有親戚故舊關係,他曾出示當時所上表章的草稿給我看過。
太宗命創方團毬帶賞賜兩府的文臣。後來樞密使兼侍中張耆、王貽永都受到特賜,李用和、曹郡王都因為是元舅而受到賞賜,近年宣徽使王君貺因為年高德昭而受特賜。這些都是出於特別的禮遇,並非定例。近年京城人士穿著官服乘馬時,用淺黑色的衣服蒙在官服外,稱為「涼衫」,也是古代遺傳下來的做法。這種淺黑色的衣服就是《儀禮》中的「朝服加景」,只是不知道古人「景」的式樣、顏色是怎樣的。
掌內外製的學士和知制誥凡是起草任命官員的制書,只要被任命的是給諫、待制等五品以上的官員,起草者就都有潤筆物。太宗時曾確定潤筆的錢數,命刻於碑石上立在舍人院,每任命官員就出文書督促發放,供職舍人院的官員以至吏人和馬夫都有分沾。元豐年間改革官制,內外製官員都增加了添支錢,遂罷去潤筆的錢物。
唐代制度,官品不夠而以其他官職暫時代理或兼任的官員,稱為直官,例如許敬宗任直記室就屬此類。我朝學士、舍人都設置直院。熙寧年間,重新設置直舍人院、直學士院,只是以資歷淺的人來任職,其實是正官,而非直官。熙寧六年,舍人都被貶官撤職,閣中無人,於是讓章衡權知制誥,但不授予其直院之職,因為他是暫時兼職。古代的兼職官員,多數是暫時兼任,如有長期兼任者,就相當於正官。我家藏有《海陵王墓誌》,謝朓撰寫的,他落款的官銜稱「兼中書侍郎」。
三司、開封府、京城外州府的長官升堂理事,都有衙役在前引路吆喝。本朝制度規定,在宮禁之中只有三種官員可以吆喝通告:宰相到中書省時通告,翰林學士到翰林院時通告,御史到朝堂時通告。吆喝通告時都用穿紅衣的役吏,稱作「三告官」。在官員所經過的地方,門吏用棍杖敲地以警示眾人,稱作「打杖子」。對兩府、親王,要從殿門一直打到本司或上馬的地方;宣徽使打於宣徽院;三司使、開封府尹打於各自的官署。近年來,寺監長官也要打杖吆喝,這不合過去的規矩。以前宰相上朝,也有經皇帝特許,張華蓋、打杖子的,那是臨時性的指令。手持絲梢鞭進宮,要三司副使以上官員才可以;副使只可乘紫絲暖座跟隨入內。允許儀仗隊長手持舊棍杖,得是待制以上的官員才可以。近年來寺監長官也持藤杖,這不合過去的制度。文武百官的儀仗規則,除記入律令以外,各家所作的記載,還是有遺漏。所記儘管很瑣細,卻也是一個時期用於禮儀的器物。
都堂及寺觀百官會集時的座次,多出於臨時安排。唐代以前的舊制都無法查考了,唯有顏真卿寫給左僕射定襄郡王郭英義的一封書信說:「宰相、御史大夫、兩省五品以上供奉官自為一行,十二衛大將軍的座位在其次,三師、三公、令仆、少師、保傅、尚書左右丞、侍郎自為一行,九卿、三監的座次在他們對面最終新任。自古以來,未曾錯亂。」這段話大略體現了當時的舊制,今天抄錄在這裡,以彌補記載的遺漏。
朝廷賜予臣下「功臣」的名號,始於唐德宗奉天之役時。從那以後,各藩鎮長官以至其僚屬從事和參軍,凡是資歷深的,都援例賜以「功臣」之號。本朝只以「功臣」名號賜予將相大臣。熙寧年間,因按制度要加皇帝尊號,宰相率領同事諸大臣當面請示再三,神宗始終不答應,並說:「這種名號如同你們的『功臣』之號,對一個人的名實又有何補益?」其時吳正憲為宰相第一人,於是請求取消已賜給他的「功臣」之號,神宗答應了。自此群臣相繼請求撤銷「功臣」名號,遂不再賜予。
辨證一
作者:沈括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歳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胄,極今古之工巧。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楚詞·招魂》尾句皆曰「些」,蘇個反。今夔、峽、湖、湘及南、北江獠人,凡禁咒句尾皆稱「些」。此乃楚人舊俗,即梵語「薩冣訶」也。薩音桑葛反,冣無可反,訶從去聲。三字合言之,即「些」字也。
陽燧照物皆倒,中間有礙故也。算家謂之「格術」。如人搖櫓,臬為之礙故也。若鳶飛空中,其影隨鳶而移,或中間為窗隙所束,則影與鳶遂相違,鳶東則影西,鳶西則影東。又如窗隙中樓塔之影,中間為窗所束,亦皆倒垂,與陽燧一也。陽燧面窪,以一指迫而照之則正;漸遠則無所見;過此遂倒。其無所見處,正如窗隙、櫓臬、腰鼓礙之,本末相格,遂成搖櫓之勢。故舉手則影愈下,下手則影愈上,此其可見。陽燧面窪,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內。離鏡一、二寸,光聚為一點,大如麻菽,著物則火發,此則腰鼓最細處也。豈特物為然,人亦如是,中間不為物礙者鮮矣。小則利害相易,是非相反;大則以已為物,以物為已。不求去礙,而欲見不顛倒,難矣哉!《酉陽雜俎》謂「海翻則塔影倒」,此妄說也。影入窗隙則倒,乃其常理。
先儒以日食正陽之月止謂四月,不然也。正、陽乃兩事,正謂四月,陽謂十月。日月陽止是也。《詩》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二者,此先王所惡也。蓋四月純陽,不欲為陰所侵;十月純陰,不欲過而干陽也。
余為《喪服後傳》,書成,熙寧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余預討論。雷、鄭之前,闕謬固多,其間高祖遠孫一事,尤為無義。《喪服》但有曾祖齊衰六月,遠曾緦麻三月,而無高祖遠孫服。先儒皆以謂「服同曾祖曾孫,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禮》所謂「以五為九」者,謂傍親之殺也。上殺、下殺至於九,傍殺至於四,而皆謂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過此則非其族也。非其族,則為之無服。唯正統不以族名,則是無絕道也。
舊傳黃陵二女,堯子舜妃。以二帝化道之盛,始於閨房,則二女當具任、姒之德。考其年歳,帝舜陟方之時,二妃之齒已百歳矣。後人詩騷所賦,皆以女子待之,語多瀆慢,皆禮義之罪人也。
歷代官室中有謻門,蓋取張衡《東京賦》「謻門曲榭」也。說者謂「冰室門」。按《字訓》:「謻,別也。」《東京賦》但言別門耳,故以對曲榭,非有定處也。
水以漳名、洛名者最多,今略舉數處:趙、晉之間有清漳、濁漳,當陽有漳水,灨上有漳水,鄣郡有漳江,漳州有漳浦,亳州有漳水,安州有漳水。洛中有洛水,北地郡有洛水,沙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