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廣告1 同樣的,犯罪首領對於警方也顯得更加的忌憚了!
僅僅只是通過犯罪成員1號偷偷販賣贓物這一條線索,便將犯罪成員1號牢牢的鎖定住了。筆神閣 m.bishenge.com這種一擊即中的本領,說明警方之中肯定有高手坐鎮,極有可能是省廳那邊的精銳!
可轉念一想,光憑橫跨六市的失蹤案就能夠驚動省廳方面的注意,這明顯是不現實的。
哪一座城市沒有幾起無頭失蹤案,將幾起失蹤案強行湊在一起就能夠驚動省廳,這種事情想想都有點可笑。
並不是跨市的案件省廳那邊就一定會接手的,事情的嚴重性在沒有達標之前,一般都是首先發現的市局主持進行。
更何況他們行事乾淨利落,根本就沒有留下任何綁架殺人的線索,在證據不足之前,更是不可能會被上報到省廳那邊,只會在市局這一層級就被打回去。
事情按照常理來進行推斷,大概率會呈現出這樣的局面,可偏偏當前的形勢卻比預想中的還要嚴峻,不容犯罪首領不多想。
又或者,繼續將這樣的結果合理化一下,那就是在市市局之中出了人才,並且在市剩餘的幾起沒有掛出尋親啟事的失蹤案也已經被警方給提前知曉了。
至於剩餘幾起失蹤案為什麼沒有在網上公布尋人啟事,很可能是市局的這名天才出於不想打草驚蛇的目的,又或者是出於一些其他的目的,主動選擇讓其出於保密狀態。
不管其中的緣由如何,警方想要藉助這樣的信息差來誘導他做出一些誤判,這樣的目的肯定是存在的。
基於這樣的可能性,以及警方之前所執行的離間計劃,警方利用犯罪成員1號誘捕組織其他成員的可能性再次大大的增強了。
但不管這樣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及時與犯罪成員1號切斷線下聯繫的前提下,這些可能性對於他和組織其他成員的危害性都是極低的。
梳理完當前的亂局,長舒一口氣的犯罪首領便仰靠在座椅之內,心思如電轉一般的謀劃著接下來的重要計劃。
不管犯罪成員1號是不是警方的誘餌,他此刻都已經處於警方的包圍之中,如何才能讓犯罪成員1號在警方的監視之中儘可能的動起來呢?
又如何能夠保證,犯罪成員1號在這種絕望的環境之中,能夠更加決絕的去選擇赴死呢?
特別是不能有外人參與的情況下,必須讓犯罪成員1號在撤離的過程之中成功的死掉,這樣的難度確實太高了。
期望通過組織內部的約束和信念,讓犯罪成員1號選擇自我獻祭嗎?
考慮到犯罪成員1號比較強烈的求生意願,這樣的設想,其可行性估計會很低。
那麼,也只能讓犯罪成員1號處於一種絕境和希望共存的環境之中,才是唯一能夠誘導其自動走向死亡的關鍵所在。
絕望的環境讓其不得不鋌而走險,希望的環境在給與其動力的同時,也讓其臨陣叛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既然是絕境,那麼被警方給重重包圍,這肯定是一種絕境。若是想要讓其中充滿希望,那麼犯罪成員1號是警方誘餌的可能性就不能被犯罪成員1號得知。
在犯罪成員1號的信息渠道之中,他當前的處境,僅僅只是被警方給搜捕了,但是警方並不清楚他的個人信息,這種圍而不知的情況,及時的離開市將是破解這一局面的最好選擇。
這樣的邏輯基礎,又恰恰好符合犯罪成員1號想要儘快離開市的整體構想,必然會被其欣然同意。
可是由於犯罪成員1號可能已經被警方給盯上了,那麼他的這種離開,必然會被警方暗中追捕。
這個時候再激發兩者之間的矛盾,那麼犯罪成員1號在暴力抗法的過程之中被順利擊殺,將會是最好的結局。
就算他沒有被警方給盯上,讓其在離開市的過程之中出現一點小意外,讓其與城西區域蹲點的便衣產生一定的衝突,也是可以良性規劃的。
這種通過信息屏障的方式,讓犯罪成員1號鋌而走險的計謀雖然十分的不錯,但還是存在一個巨大的隱患,那就是犯罪成員1號中途叛逃的可能性。
雖然在之前的預想之中,犯罪首領考慮過用犯罪成員1號單獨犯案的證據暗中要挾他,但這種行為不僅十分的魯莽,還可能會對其他組織成員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具體實施起來的難度還是非常大的。
在一種方式不一定行得通的情況下,就必須要用其他的方法進行替補預備。
死亡的威脅嗎?本身就九死一生的他,會在乎這種缺乏實際控制權的威脅嗎?
又或者,親人的威脅?這樣的情況似乎也不成立,需要照顧到組織內其他成員的情緒。
自身的死亡完全缺乏威懾力,親人的死亡又違背組織的宗旨,這兩條最為傳統的威脅鏈條都不成立的話,犯罪成員1號似乎就已經沒有更多的弱點了。
若是犯罪成員1號不在乎自己殺人的證據被曝光,甚至還想要以當污點證人的方式來免死的話,他必然會在突圍無望的情況下徹底喪失拼死一搏的膽氣,隨後像個懦夫一般的向警方投降。
到時候犯罪成員1號被警方給軟禁起來,最終轉為污點證人,就算他的手中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但是組織成員也會在他的指認之下開始接受警方無休無止的調查,並被列入到警方終點監視對象之中。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就算沒有任何組織成員被證實批捕,整個組織的命運也已經走到了終點。
不能自主的控制犯罪成員1號的死亡結果,那麼這步險棋就等同於是在拿組織的命運在豪賭了!
難道,現在就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犯罪成員1號被警方給監控到死,直至最終被警方給逮捕嗎?
若是犯罪成員1號口風嚴謹,或許僅僅只會被判處一個盜竊罪。若是口風不嚴,被警方的心理攻勢給徹底擊潰,那麼整個組織也會隨之煙消雲散。
不管後一種的可能性有多小,只要它切實的威脅到了組織的安全,犯罪首領都是不允許他存在的。
思慮良久,犯罪首領也只能轉變思路,既然讓犯罪成員1號自殺的路子走不通,那麼從警方這個層面去著手,會不會能夠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呢?
例如說,讓警方在見到犯罪成員1號之後,根本就興不起任何抓捕的念頭,只會對犯罪成員1號產生強烈的警惕心理,只要見到犯罪成員1號,那麼就必須要將其給擊斃,以免再產生更加巨大的傷亡。
只有當兩方的關係變得水火不容的時候,犯罪成員1號才不可能具備中途叛變的可能性。
想要實現這樣的目的,有兩種
其一,通過釋放煙霧彈,讓警方誤以為犯罪成員1號是極其危險的瘋子,會不顧一切的攻擊任何想要拘捕他的人。
又或者,至少也應該讓某位具備決策能力的警官產生這樣的想法。
其二,讓犯罪成員1號做出極度威脅四周群眾生命安全的舉動,利用警方處理社會危機事件的規則,讓警方迅速的將其給擊斃。
第一種可能性是不具備的,因為這需要冒險去接觸警方高層,不僅人脈的培養耗時耗力,還會暴露自己的人際關係鏈條,在時間上和風險制約上都是不成立的。
第二種可能性,最為簡單的就是讓犯罪成員1號在逃跑的過程之中主動去綁架附近的人員當人質。
一旦這樣的情況發生,外加上警方那邊判定犯罪成員1號可能具備殺人的前科,那麼在初步的談判失敗之後,便會讓狙擊手對其進行精準狙殺。
當然,在危急關頭劫持人質的行為,本身就是一記昏招,很容易會引起犯罪成員1號的懷疑,那麼就必須要讓其對此不產生懷疑。
例如說,告訴他,這個被綁架的人質是他們自己人,只要配合演一出雙簧,自然能夠成功逃離。
可是這種畫蛇添足的行為,真的能夠取到預想中的效果嗎?
稍微的深思了一下,犯罪首領又很快將其給否定掉了。
首先不談犯罪成員1號會不會相信的問題,就光說人質選擇的。
為了使得抓捕人質的行為變得順理成章,人質肯定不能是男性,最好是婦女和小孩。
這樣的人員在生活中常見,在他們的組織之中卻是沒有,若是臨時騙一幫人進來的話,也顯得非常不現實。
多方論證,因為綁架人質而被擊斃的設想,已經不具備任何的可行性。
綁架不成,那就只能設計讓犯罪成員1號的存在本身,變成對於社會的巨大威脅。
例如說,犯罪成員1號攜帶有巨量的炸藥危險品,隨時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
如此一來,警方也只能立即將其給擊斃。
至於犯罪成員1號的炸藥來源問題,犯罪首領也覺得沒有任何的問題。雖然犯罪成員1號的出租屋裡沒有,但是組織的安全屋裡面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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