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八月份,劉娜的歌舞廳火了,每天都能進2000多元錢。但是,和她的計劃卻完全不一樣。
錄像廳來的大多都是待業青年,有的一看就是一天;還有一些中學生,有錢了就來看,沒錢了就想法去撿破爛賣錢來看;另有一些農民,八月是農閒季節,會成伙結隊地來看;場場滿園,一天能穩進700元,還給包子鋪帶來了生意。但是這部分人中幾乎沒人買晚場的票上樓消費。
上樓看歌舞表演的大都是個體戶的小老闆,他們不是自己來消費的,而是請生意上的夥伴或管他們的稅務、工商、防疫、城管的職員,把這裡當成了他們談生意和拉關係的場所。因為這裡既偏僻,又有美女,還有吃喝。每天白天都來人訂票和訂西餐廳的座位乃至中餐廳的桌位。100張門票一上午就訂光了,又是500元收入進賬。
那些個體小老闆為朋友點歌、點舞曲都很慷慨,還為朋友點演員陪舞、陪喝酒,都給小費。這一項除了演員掙小費外,一場下來,點歌點舞曲就收入300元,還有酒錢,一瓶洋酒上百元,一場能賣20多瓶,都是百分百的利潤,就連中餐桌上的啤酒和格瓦斯也都是加價銷售的,能掙500多元。
本來,派來監督的警員提出了要制止這一行為。但是,劉娜見利忘義,卻拿她表哥去彈壓警員,不讓他們管閒事。
她做出了一個規定,說小費是憑場子掙的,應該和場子五五分成,為歌舞廳承擔租金,否則就扣工資。演員們提出她們白天要當服務員,陪舞是額外的活兒,掙點小費是應該的。劉娜為了生意,做出了讓步,定為了三七開。那13個女演員一天能收400元小費,劉娜能得120元,一個月就能得3600元,一年4萬多元,等於把給六建公司的5萬元租金減到了1萬元了。
這樣一來,歌舞廳和錄像廳一個月就能收入6萬多元,一年是72萬元,去除工資12萬、水電氣3萬元,租金1萬元,給公安10萬元,樂隊旅差費等1萬元,投資3萬元,能掙42萬元,劉娜飄起來了。
任民的收入也挺可觀,這一個月,每天晚上都有100人吃飯,相當於12張桌,每張桌的飯菜都在50元以上,能賣600元,僅此一項一個月就1萬8000元。白天他的散客也能賣出4、5桌,進200元,周日的紅白喜事還能進1000多元,合每天30多元,一個月又是7000元。2萬5000元的純利是5000元,他一年能掙6萬元,還不算包子鋪買賣的增收。但是,任民看到那些女演員陪舞、陪酒心裡總是忐忑不安,心說,治安支隊長可千萬別犯錯誤啊,他要倒了,這買賣就得黃。
任民擔心的事情果然發生了,國慶節這一天,來歌舞廳的人特多,超過了150人,本該不賣票了,但是,劉娜提出了搞通宵舞會,把人都放進來了。結果,發生了數個人爭搶一個演員的局面。
有的客人喝醉了,動起手來,把演員的衣服都扯開了。兩警員過來也制止不住,有一夥為搶演員揮動起了啤酒瓶子互相打砸,有幾個被打得頭破血流。一個警員怕出人命,開了槍,醉漢們卻來搶槍。警員在保護槍支時,將一醉漢手臂擊穿,才穩住了局面。
但是,警察在公共場所開槍,並擊傷人犯了大錯。事情還發生在
1983年8月25日,中央發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期間,很快發酵成了惡性事件。
幸虧許敬文在辦這事時向公安局領導班子做過匯報,局領導默認了他的作法。但是,出了這麼大的事,局裡也無法抹平,只能向省公安廳報告。
省里派來了調查組,先封了歌舞餐廳,關起了亂用槍械的警員,停止了許敬文的職務。然後找歌舞餐廳的所有人員和案發時的目擊者們進行訊問。
經過一周時間的調查了解,省公安廳做出了如下結論:
一是歌舞餐廳違反治安懲罰條例,允許演員陪酒、陪舞是造成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要停業整頓,並交罰款一萬元。
二是治安支隊利用特業審批權力,和個體經營者合作辦歌舞餐廳,從中牟取利益有損人民警察形象。為此,中斷合同,被槍擊受傷人員的賠償由公安局賠付。給予代理支隊長許敬文免職處理,事件當事警員清除公安機關處理。
三是本著支持個體經營的原則,歌舞餐廳的餐廳可以繼續經營,歌舞業務改業經營,錄像廳業務要嚴格遵守治安懲罰條例進行經營,禁止播放文化管理部門目錄管理以外的音像製品。
四是建議市財政在嚴打期間為公安部門提供專項資金,解決其快速出警的交通車輛問題。
得說這一處理結果是被許敬文的出發點給予了原諒下做出的,同時也對個體經濟給予了保護下做出的。只是對那名動槍的警員處理得過重了一些,如果不過重,被害人和社會輿論無法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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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敬文如果是支隊長,這次也難免被撤職,他幸運那個「代」字上了。代支隊長表明他還沒得到正式職務,只能免去這個職務稱呼。幸運的是撤職是處分,免職是正常行政程序,免了還可以任命,撤職則需經過一年以上的處分期才能任職。這也是對他一心想干好本職工作的出發點的補救措施。事件過去一周後,老戶籍科長退休了,他被安排做了戶籍科長。雖然科長和支隊長是同一級別,但是支隊長都是局黨委成員,副局級後備幹部。
劉娜事發後,交了一萬元罰款,又給任民他媽扔下了一萬元,給演員們發了9月份工資後把她們都遣散了,自己拿著10萬元不辭而別,回公主鎮了。
六建公司不幹了,他們白投了5萬元,要告劉娜,被任民勸住了,任民說:「人是我招來的,這5萬元租金由我來還。你們得給我時間,人不死,債不爛,我會想出辦法來改變經營的,劉娜我也能找回來,你們那5萬元有固定資產在,又飛不了,何必打官司告狀的呢。」
公司把這一塊都交給工會管了,余夢瑤對任民是信得過的,跟李經理說:「任民開工會的車掙的5萬元錢都交工會了,那可不是小數。所以,咱們不能告劉娜,告她也得把任民牽進去,有任民在,那5萬元差不了。」
李經理聽余夢瑤為任民做了保,便放棄了打官司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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